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勞動合同的履行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員工為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公司與員工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應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委托代理人與員工個人簽訂,即公司高、中級管理人員(公司各單位、各部門總經理助理以上人員)的勞動合同由總經理簽訂;公司本部員工的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人力資源部總經理簽訂;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各單位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由員工本人親自簽署,其他人不能代理簽字,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文本,應參照自治區人社廳勞動合同范本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由人力資源部擬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 初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應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八條 與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簽訂:
1、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簽訂3至5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中級、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或已取得報關員證、報檢員證、貨運代理資格證等人員,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者,可簽訂5年至7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與公司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精英或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員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主體自生效之日起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本人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不能按職責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 天以上(含30天)。
2、不執行上級命令,不服從指揮,不服從調動,經過批評無效的;
3、一貫消極怠工,完不成生產任務、工作任務的;
4、弄虛作假,偽造個人學歷證明、技術職稱等,或編造個人虛假檔案的;
5、違反操作安全規程,造成安全、質量事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
6、在工作時間或在公司管理的區域內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聚眾賭博、酗酒鬧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經公司警告,拒不改正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造成安全、質量責任事故并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給公司造成法律責任或對公司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員工與公司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
(六)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三條因員工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可在其工資等收入中扣除。員工辭職的,單位應當通過法律手段追回損失。
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本單位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決定提前關閉、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員工辭職或因員工個人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須按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遵照其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保密、培訓等協議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對所有簽訂的勞動合同,包括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指定專人負責存檔保存以便備查。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續
第十八條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必須對員工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管理并建立員工勞動合同臺賬,按公司有關規定,規范建立員工勞動關系。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各單位人事部門須書面通知員工,并明確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意向。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員工不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并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公司2012年3月6日職工代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大會通過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