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產品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2 出廠檢驗。
3 每個產品經出廠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應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4 出廠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的4.2~4.5。
5 型式檢驗
6 型式檢驗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
a) 新產品試制、老產品轉產時;
b) 當產品的結構、生產工藝、材料有重大變化時;
c) 正常生產的產品每一年至少進行一次;
d) 停產一年以上再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6.3.2 型式檢驗在出廠合格的產品中每次抽驗2個,按本標準的全部項目檢驗,如有一條不符合本標準的可加倍抽驗(衛生指標不能復驗),如仍有不符合本標準的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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