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會人員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參加會議,投標人遲到或缺席視作自動放棄投標資格。
(二)保持會場安靜,嚴禁大聲喧嘩、吵鬧。
(三)與會人員應固定位置就坐,不得隨意走動。
(四)會場內嚴禁拍照和攝像。
(五)投標單位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原則上每個投標單位控制在三人以內)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六)所有與會人員必須關閉通訊工具或將其調至振動狀態,嚴禁接聽電話影響會場秩序。
(七)投標人如有疑問應舉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發言,不得隨意大喊大叫,否則工作人員有權勒令其退出開標會場;對不聽勸阻、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本次投標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投標人不得私下與評標委員會成員接觸,不得向評委施加影響和打探評標情況。
(九)所有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標內容及其他有關情況。
(十)主持人宣布會議結束后,投標人方可離開會場。
二、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紀律
(一)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二)評標專家應按時參加評標活動,出示身份證驗明身份并簽到后,方可進入評標現場。
(三)評標專家必須堅持認真負責、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切實履行工作職責。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1、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招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到達評標現場前應自覺遵守評標專家紀律,不得打探有關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及與評標有關的情況。
(七)評標委員會成員接到評標通知后,應立即主動關閉通訊工具,不與外界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系。到達評標現場后,必須上交通訊工具,統一保存。
(八)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應服從監管人員的統一管理,不得隨意出入指定的評標區域;不得將投標文件帶出指定的評標區域。評標結束后,不得復印和帶走與評標有關的資料。
(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用有礙評標公正性的個人意愿暗示、影響其他評委或串通評委集體作弊。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酒后嚴禁參與評標。
(十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嚴禁在未填寫評標內容和結果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簽名。
三、招投標監管人員工作紀律
(一)嚴格依法監管,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
(二)主動回避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評標專家等有利益利害關系的招投標監管工作。
(三)遵循“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把招投標資料審查、備案關,審查備案的招投標資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制度的要求。
(四)嚴把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機構資格資質審查關,確保各項資格資質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五)對設有標底的招標,應督促招標人建立健全各項保密措施。
(六)嚴格按法定程序和操作規程監督開標、評標現場工作,及時處理、報告開標、評標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七)進入評標現場后,要自覺主動上交通訊工具,不得發表任何可能影響評標專家公正評標的言論。
(八)評標結束后,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工作紀律
(一)招標人應如實發布招標信息,確保招標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無誤。
(二)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四)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建立標底保密制度,并嚴格按照招投標監管部門對標底保密的有關規定,編制、匯總標底,不得擅自推遲或者提前標底匯總的時間。
(五)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時,招標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抽取評標專家,不得私下與評標專家進行有礙評標公正性的接觸。
(六)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七)評標時,招標人不得向評標專家打招呼或發表可能影響評標專家客觀、公正評標的言論。
(八)招標人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并簽署相關文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拒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