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運作中,我們看到各種并購的方式。比如,股權并購,或者是用地產并購,等等。然而,不同的并購方式,對稅務的影響是具有極大迥異的。況且,并購活動涉及到很多不同的稅種,又如在一些國外的并購中,每個國家的稅基也可能不一樣,等等。這些原因都會影響到并購的成功與不成功。
換句話說就是,每一筆并購交易,必然會有一些稅務的問題。那么,這些稅務問題我們怎么樣去解決呢?
從收購類別看,并購無非就資產并購和股權并購兩大類別。而按并購出資方式的異同又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資產式并購和以股票交換股票式并購。
本文將就這兩大類別并購,四種不同的出資方式進行簡要的分析。
資產并購的出資方式選擇
資產并購的出資方式可以是現金購買和股票換取或者干脆混合使用。
所謂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即指并購企業出資一般是以現金購買被并購企業的大部分或整體產權。同理,以股票換取資產式并購,則是并購企業以自己的股票換取被并購企業所擁有的大部分資產。
此外,我們知道,“資產”分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有形的還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其實,資產并購活動所涉及的稅法,也是按這樣的分類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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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現金購買式資產并購對被并購企業來說較為有益,至少所得現金額確定且不必承擔股票風險,也不會受到并購后企業發展前景、利息率以及通貨膨脹率變動的影響;而股票換取式資產并購對于并購企業來說較為有益,因為可以暫時不涉及增加融資的問題,特別是當并購企業沒有富余資金用于收購時,這種非現金收購方式對于實現強強聯合具有重要意義。
很顯然,選擇現金還是股票進行出資,雙方的取向偏好截然相反。因此,在日常并購交易中,就需要結合并購戰略需要,充分權衡雙方利益,謀求最大化的平衡,選擇出滿意的出資方式。
所有者權益并購的出資方式選擇
如資產并購一樣,所有者權益并購也可通過現金購買和股票交換兩種出資方式,以最終達到控制其資產及經營權的目的。
現金購買式并購,即并購企業向被并購企業的股東支付現金,以獲得被并購企業的大部分股權(股票)。
根據稅法規定,該并購方式不具備銷售商品收入的四個條件,以至于銷售收入的不能確認,所以也就不用繳納增值稅了,同時,該方式也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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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在每一筆并購交易中,任何一種出資方式,都會對雙方產生不同的稅務影響,如果之前我們做了一些比較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的話,做過一些稅務的分析,我們不光可以繞過很多的稅務障礙,而且可以謀求交易雙方利益的最大化,讓并購更加順利的完成。
注:① 本一般納稅人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者是13%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分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分別按6%和4%繳納增值稅。
② 若被并購企業轉讓的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則可不繳增值稅: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且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③ 因出讓方以不動產為聯營條件作價入股,而將不動產轉讓到所投資企業,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④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除外。
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9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65號),均適用于內外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