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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7-01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瀏覽次數:205
核心提示: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28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2012年11月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對現行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一)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二)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五)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二、廢止5件行政法規
    (一)《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布)。
    (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24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令第7號發布)。
    (四)《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5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0月22日財政部令第8號發布)。
    (五)《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1月19日財政部令第9號發布)。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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